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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光损失致使房子价值贬低 怎么样进行赔偿?

   日期:2025-02-14     来源:www.vddcv.com    浏览:346    评论:0    
核心提示:采光权,一般是指房子的所有人或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得适度光源的权利,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》为准。采光权,一般是指房子的所有人或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得适度光源的权利。

采光权,一般是指房子的所有人或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得适度光源的权利,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》为准。

采光权,一般是指房子的所有人或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得适度光源的权利。那样采光权遭到侵犯,怎么样进行赔偿呢?在本文中,的记者将为你介绍采光权的民法通则有关规定,与物权法有关理论,从而为你进行采光权的赔偿请求提供参考,期望能对你有所帮助。

《中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(GB50180-93)》第5.0.2条规定,住宅间距,应以满足日照需要为基础,综合考虑采光、通风、消防、防灾、管线埋设、视觉卫生等需要确定。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,冬至日1,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的规范。

《民法通则》第八十三条规定,不动产的相邻各方,应当根据有利生产、便捷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适当的精神,正确处置截水、排水、通行、通风、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。给相邻方导致妨碍或者损失的,应当停止侵害,排除妨碍,赔偿损失。

现在,就侵犯采光权还没统一的赔偿标准。因为对采光权的侵害不只体目前对物权的侵害上,还可能致使健康权、身体权、人格权与其他权利被侵害,因此,采光权侵权事实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,赔偿内容应当包含:因为阳光遮挡致使电费、采暖设施增加的成本,健康补偿费、视觉污染费,因采光损失致使房子价值贬低等。

近年来,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。2007年十月1日起,《物权法》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。《物权法》第八十九条规定,建造建筑物,不能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,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、采光和日照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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